甚麼是《醫院管理局附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113A章《醫院管理局附例》的第7(1)(c)及7(1)(d)條,任何人不得在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例如用粗言污穢語辱罵本局職員)或作出不雅或影響秩序的行為(例如向本局職員施襲、叫囂引致嚴重妨礙醫院運作或作出暴力行為)。任何人違反第7(1)(c)或7(1)(d)條,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元,再度定罪則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一個月。

 

分享至Facebook 分享至微博 分享至Google 分享至Twitter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