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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內容

  1. 制定書面嬰兒餵哺政策,並常規地向所有醫護人員和父母溝通該政策。

    1.1 政策以中、英文書寫並予以威爾斯親王醫院的所有員工使用。

    1.2 所有負責照顧孕婦、母親和嬰幼兒的醫院員工在入職培訓時須知悉本院嬰兒餵哺政策。

    1.3 在所有為孕婦、母親及嬰幼兒提供服務的地方展示中、英文書寫的政策摘要。

    1.4 孕婦、母親及其伴侶可要求獲取本政策。

    1.5 如母親及其伴侶有需要,可為其解釋本政策的要點。

  2. 建立有關政策實施的持續監察和數據管理系統。

    2.1 為政策的執行開展持續的監察和評估系統。

    2.2 定期稽核母親的護理體驗,並審查結果以檢查其有效性。

    2.3 監督員工的培訓並評估他們的知識和技能,以確保他們有足夠能力去支援嬰兒餵哺。

    2.4 記錄並監察母乳餵哺指標,以檢閱進度及促進持續的素質改善。

    2.5 定期更新所有與嬰兒餵哺有關的程序守則,使符合當前實證為本的標準。

  3. 確保提供嬰兒餵哺服務的醫護人員具有足夠的知識、能力和技能去支持母乳餵哺。

    3.1 醫護人員有責任為母親提供餵哺嬰兒資訊包括母乳餵哺教育、支援及評估,以及幫助母親克服母乳餵哺方面的挑戰,有需要時將個案轉介合適人士。

    3.2 所有負責照顧孕婦、母親和嬰幼兒的專業及支援人員須接受與他們專業相符的母乳餵哺培訓。培訓內容同時包含對在知情下不選擇母乳餵哺的婦女及其嬰孩的照料。新員工在入職時須知悉本政策並在到任六個月內接受有關培訓。

    3.3 非臨床人員(如文職及內務員工)均須認識醫院的嬰兒餵哺政策,並能將有關嬰兒餵哺的查詢適當地轉介醫護人員。

    3.4 備有根據員工在嬰兒餵哺服務中擔當的角色和職責的特定培訓課程。該課程內容將涵蓋世衛提倡的《成功餵哺母乳十項指引》、《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及其後世衛大會的相關決議。

    3.5 員工的培訓紀錄由指定人員保存。

  4. 與孕婦及其家人討論母乳餵哺的重要性及方法。

    4.1 所有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或共同護理孕婦的機構(衞生署母嬰健康院)接受產前檢查的孕婦,均會獲負責的醫護人員以口頭及非商業性書面形式提供有關母乳餵哺的優點和方法、以及不授乳和使用補充配方奶的潛在健康風險。而所提供的資訊將記錄在母親的醫療紀錄內。

    4.2 定期為孕婦舉辦母乳餵哺講座,並鼓勵所有孕婦參與。

    4.3 除了與孕婦及其家人討論母乳餵哺的重要性、不授乳或補充其他母乳代用品的風險、關於全母乳餵哺並在六個月後持續哺乳的全球建議外,還需與他們討論與宮內胎兒建立關係,以及嬰兒出生後即時和持續肌膚接觸的價值。裝備母親有關盡早開始授乳的重要性以及良好姿勢和正確含吮的基本知識。為支持嬰兒健康及發展,教育母親可透過24小時「母嬰同室」、識別索食徵兆和回應式餵食的方式去理解親密、觸摸和回應嬰兒需求的重要性。

    4.4 醫護人員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與其討論她們對母乳餵哺的顧慮,並在有需要時轉介泌乳顧問。

  5. 促進即時和不間斷的肌膚接觸,並支持母親在分娩後盡快開始授乳。

    5.1 若母親及嬰兒身體情況許可,鼓勵陰道產或非全身麻醉剖腹產的母親產後在輕鬆的環境中,即時與嬰兒作肌膚接觸。

    5.2 曾接受全身麻醉的母親,當恢復清醒及警覺時,應盡快與嬰兒作肌膚接觸。

    5.3 肌膚接觸應不受干擾地持續最少一小時,除非有臨床原因。若為此原因而中斷,在母親及嬰兒情況恢復後,應盡快繼續肌膚接觸。

    5.4 肌膚接觸期間,應採取安全防預措施。教育母親觀察嬰兒臉孔,並在接觸過程中保持母嬰於安全的位置。醫護人員需觀察、評估和處理健康和患病嬰兒的任何窘迫跡象,尤其是在他們出生後首幾個小時。

    5.5 鼓勵所有母親認識嬰兒的索食信號。當嬰兒有此信號時,在持續的肌膚接觸下,由助產士協助作首次授乳。

    5.6 鼓勵無法或不希望在出生後即時作肌膚接觸的母親,在她們情況許可或有意願時盡快開始肌膚接觸。

    5.7 鼓勵母親在產褥期間進行肌膚接觸。

    5.8 在新生兒部接受照顧的嬰兒身體情況許可時,盡快安排嬰兒與母親進行肌膚接觸或袋鼠護理法。鼓勵母親在嬰兒住院期間,給予嬰兒觸摸,撫慰和情緒上的支持。

  6. 支持母親開始和維持母乳餵哺並處理常見的困難。

    6.1 所有授乳母親於產後6小時內接受進一步的母乳餵哺協助。

    6.2 為授乳母親進行評估、教導和觀察,以確定她們掌握餵哺姿勢、含吮技巧及識別有效的吸吮。應鼓勵她們了解嬰兒的需求,包括撫慰、言語和視覺交流、回應式餵哺、獲得足夠母乳的跡象,以及安全的睡眠習慣。

    6.3 教導所有母親如何用手擠奶。

    6.4 如果母嬰須要分隔或須要暫時停止直接授乳,須鼓勵母親維持乳汁分泌。必要時,可指導母親如何使用奶泵。

    6.5 對於早產或患病嬰兒的母親,與她們商討在適當時盡快為嬰兒提供母乳的重要性。盡早及在分娩後的六個小時內,幫助她們擠奶。為能長期保持最佳泌乳量,鼓勵她們持續每24小時至少擠奶8次,尤其在分娩後的首二至三週內。

    6.6 對於需要擠奶的母親,醫護人員應為她們提供必要的教育,包括用手及使用奶泵擠奶、奶瓶的消毒法、標示和貯存。

    6.7 營造一個有利於擠奶的環境,例如母親可以使用奶泵和設備,並盡可能靠近嬰兒擠奶。支持母親在嬰兒留院期間隨時授乳。

    6.8 當嬰兒不耐受餵哺時,使用其母親的初乳進行口腔護理。

    6.9 評估母親的擠奶情況,尤其是在首兩個星期,以支持最佳的擠奶方法及泌乳量。有需要時,幫助她們克服困難。

    6.10提供照顧以幫助母親過渡到直接授乳,並鼓勵她們往後誘使嬰兒吸吮母乳。評估和教育母親有關索食信號、正確餵哺姿勢和含吮、以及辨識有效的吸吮。

    6.11對於在出生後早期有臨床指徵而需要短期調整餵哺方式的嬰兒,例如早產、小於胎齡或出生後過度困倦的嬰兒,應提供頻密餵哺,包括24小時內最低限度的餵哺次數,以確保安全。

    6.12支持母親從醫院過渡到出院的過程,包括給予留宿/長期留在病室的機會,以幫助母親培養自信心和調整回應式餵哺。

    6.13若母親決定不授乳,醫院員工須與她們個別討論其他餵哺選擇及協助她們決定切合她們情況的餵養方式。向她們解釋回應式餵養的重要性並鼓勵使用這個方式。為幫助加強親子關係,教育母親在餵養時要緊貼嬰兒,並大部分時間親自餵養。

    6.14應向母親示範如何準備餵養嬰兒,而她們亦要示範所學。並要指導她們如何護理乳房。

    6.15轉介有較複雜哺乳問題的母親接受泌乳顧問服務。

  7. 除因醫療指徵,勿為母乳餵哺的新生兒提供母乳以外的任何飲食。

    7.1 除在有醫療指徵或母親完全知情選擇下,母乳餵哺的新生兒首六個月內不應接受其他食物或飲料。

    7.2 提供首六個月內全母乳餵哺的重要性信息予授乳母親。她們應收到除母乳外,給新生兒任何食物或飲料會干擾其確立母乳分泌的資訊。

    7.3 如在醫療指徵下以配方奶作補充餵哺,須先諮詢母親及與其充分討論。任何配方奶須記錄於嬰兒的住院紀錄內。

    7.4 向要求使用配方奶補充餵哺的授乳母親提供輔導,讓她們知悉可能引起的健康後果及負面影響,從而在完全知情下作出選擇。

    7.5 使用配方奶前,先鼓勵母親擠奶並以小杯、口服注射器和茶匙等輔助器具,餵養嬰兒。

    7.6 應定期檢討補充餵養,並須與母親商討。而這些討論和餵養方式都應記錄在母親和嬰兒的住院紀錄內。

    7.7 鼓勵所有母親首六個月全母乳餵哺,並持續授乳兩年或以上。所有有關斷奶的資訊應包含這項建議。如果無法進行全母乳餵哺,則應強調持續部分母乳餵哺的價值,並支持母親給盡量多的母乳予嬰兒。

    7.8 出院時嬰兒的餵哺資料會被轉交到合作照顧母嬰的機構(如衞生署母嬰健康院)或私營醫療機構。

  8. 讓母親及其嬰兒在一起,並實踐24小時「母嬰同室」。

    8.1 不論使用母乳或配方奶餵養的嬰兒,出生後到產後房,應立即與母親同處一室。

    8.2 須給予剖腹產母親適當照顧,但「母嬰同室」的政策同樣適用。

    8.3 在產後房裡,除非因健康理由,否則不應分隔母嬰。

    8.4 鼓勵母親學習認識她們嬰兒的需要和索食徵兆。

    8.5 當母親在知情下不選擇24小時「母嬰同室」,應向母親說明風險,並將討論記錄在母親的醫療紀錄中。

    8.6 鼓勵母親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探訪其正在新生嬰兒部接受照顧的嬰兒,除非因為嬰兒的最佳利益情況而不容許。 如果情況允許,亦可鼓勵她們懷抱嬰兒並參與照料。令母親在身處新生嬰兒部時感到舒適,以使她們盡可能多陪伴嬰兒。

    8.7 盡量將嬰兒的照顧交託父母,以及為他們提供全面性資訊,可以令他們作知情下決定嬰兒的情況及治療,以表達對父母作為護理的合作夥伴身份的重視及將他們視為主要的照顧者。

  9. 支持母親去認識並回應嬰兒的索食徵兆。

    9.1 鼓勵按嬰兒的需要餵哺,毋需限制餵哺次數或長短,臨床上並不適宜者除外。

    9.2 不論採用那種嬰兒餵養方式,教育所有母親嬰兒的索食徵兆,並鼓勵她們實踐回應式餵養作為養育的一部分。 除了餵養外,幫助她們認識並回應嬰兒對親密和撫慰的需求暗示,以增強她們對嬰兒成長和發展的信心。

    9.3 教導母親認識怎樣得知嬰兒攝取到足夠的奶量。

    9.4 應向母親解釋夜間餵哺對於人奶生產的重要性。也要指導她們乳脹時,嘗試餵哺母乳或在與嬰兒分隔時擠奶。

    9.5 對於因臨床指徵而與嬰兒分隔的母親,鼓勵她們盡可能多探望嬰兒,以便認識索食的徵兆。

    9.6 對於其嬰兒正過渡到回應式餵哺並顯示吸吮興趣的母親,新生嬰兒部應給予支援。

  10. 輔導母親奶瓶、奶嘴及安慰奶嘴的使用及其風險。

    10.1如果嬰兒(特別是早產兒)因臨床指徵需要使用擠出的母乳或配方奶,在母乳分泌確立期間首選使用如小杯和茶匙的餵養方法。 協助母親去學習技巧,並教育她們使用這些方法的背後原理。

    10.2如母親希望使用奶瓶、奶嘴或安慰奶嘴,須輔導她們在嬰兒學習吸吮母乳時引入奶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從而讓她們可以作出知情選擇。輔導後教育母親如何用其選取的方法去餵養。 這包括使用適當的衛生方法去清潔使用過的器皿、奶瓶和奶嘴。

    10.3須將曾給予母親的資訊、支援和她們的選擇,記錄在相關的醫療紀錄上。

  11. 協調出院後的支援,以便父母及其家人能及時獲得的持續支援和照料。

    11.1 出院前,為母親提供產後健康教育及商討嬰兒餵哺計劃。

    11.2 威爾斯親王醫院會就母乳餵哺支援與母嬰健康院定期聯繫,及轉介出院母親到母嬰健康院。亦建議母親於產後2至4天內及在第二個星期接觸/聯繫公立或私營的健康支援,以確保有效的餵哺及母嬰健康。入住新生兒部的嬰兒出院時也應轉介至母嬰健康院,以獲取支援。

    11.3 為所有母親提供可以支援母乳餵哺的醫護專業人士,包括泌乳顧問、母嬰健康院、母乳餵哺電話熱線和同伴支援小組的聯繫方式。

    11.4 為有複雜哺乳挑戰的母親,提供轉介往泌乳顧問或母乳餵哺診所的額外支援。

    11.5 為在知情下不選擇母乳餵哺的母親提供包括母嬰健康院及醫院電話熱線的醫護專業人士聯絡資料。

  12. 支持「母親友善」分娩方法及程序。

    12.1 按照愛嬰醫院行動當前的「成功母乳餵哺十項指引」為婦女和家庭提供支持。

    12.2 向孕婦提供分娩資訊,並介紹她們使用分娩計劃書。 在入院生產時,與她們討論計劃書並尊重和支持她們的護理選擇。

    12.3 鼓勵產婦有陪產者陪伴候產及分娩,為她們提供持續的生理和/或情感上的支持。

    12.4 容許低危產婦在生產過程中喝水或流質,除非該產婦在分娩過程中出現併發症。

    12.5 鼓勵產婦使用非藥物鎮痛方法,除非因為併發症而需要使用鎮痛劑或麻醉藥物。尊重和支持她們的個人意願以及對母嬰較佳的選擇。

    12.6 鼓勵產婦在候產過程中多走動。為鼓勵自然分娩,提供適切的生產體位讓產婦選擇,因併發症而須特別限制者除外,並要向產婦解釋限制的原因。

    12.7 避免侵入性程序,如羊膜穿刺術、外陰切開術、引產、儀器助產及剖腹產等,因為併發症而有特別需要者除外。並要向母親說明施行程序的理由。

    12.8 告知所有產科員工有關「母親友善」的候產及分娩政策和程序。

  13. 支持實踐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

    13.1 威爾斯親王醫院支持員工產後返回工作崗位後持續授乳。

    13.2 為員工設置備有所需設施的哺乳室,以方便員工擠奶及貯存母乳。鼓勵部門自定哺乳區域,以方便員工擠奶去保持分泌。

    13.3 有需要在工作時間內擠奶的員工應向上司表達,以制定適當安排。

    13.4 所有員工應採取積極及接納的態度支持母乳餵哺的同事。

  14. 全面遵行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及其後世衛大會的相關決議。(節錄及翻譯自2010年醫管局母乳餵哺推廣政策附件二及世衛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愛嬰醫院行動2009年修訂更新及綜合護理擴展,第4節,醫院自我評估和監察)。

    14.1 禁止所有母乳代用品、奶瓶和奶嘴廣告。

    14.2 禁止向母親提供免費樣品。

    14.3 不接受免費或低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

    14.4 禁止在醫院範圍內或通過醫院作產品推廣。

    14.5 禁止公司派員接觸母親。

    14.6 禁止贈送禮品或個人樣品予醫療人員,而醫療人員亦不應該傳遞樣品給母親。

    14.7 為母親講授嬰兒餵哺時,禁止使用公司贊助的空間、設備或教材。

    14.8 產品標籤應使用適當的語言,並且不含有將人工餵養理想化的文字或圖像,例如在標籤印上嬰兒圖片。

    14.9 所有人工餵養嬰兒的資訊,應清楚說明母乳餵哺的好處和人工餵養的代價與危害。

    14.10給醫療人員的資訊應有科學根據及符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