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期向所有醫護人員及父母公佈和傳達醫院訂立的母乳餵哺政策。
    1. 向所有新入職的員工闡明醫院的母乳餵哺政策。
    2. 將政策的內容在所有產科,新生兒和兒科病房內清楚展示。
    3. 會在產前檢查時給父母政策的中、英文版摘要並講解。
    4. 每三年檢討政策一次。
  2. 為所有執行此政策的醫護人員提供需要的知識、技術及能力培訓。
    1. 向所有負責照顧孕婦,產婦和嬰兒的醫護人員提供切合他們專業的乳餵哺培訓及能力評估。
    2. 新員工須在到任六個月內接受有關的培訓。
    3. 培訓須依據醫院訂立和定期修訂,內容涵蓋「世衛」倡導的《成功餵哺母乳的十項 指引》(2018年版) 的課程。
    4. 定期評估在產前、分娩及新生兒護理的員工的母乳餵哺的執行能力。
    5. 文職和輔助員工均須認識醫院的母乳餵哺政策,使以能將有關查詢適當轉介給醫護 人員。
    6. 所有入職簡介和在職培訓均須涵蓋《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和 「世界衛生大會」隨後的相關決議。
    7. 所有部門須為其員工接受過的母乳餵哺培訓作詳細和準確的記錄。
  3. 和所有孕婦及其家人討論,使其認識母乳餵哺的重要和正確餵哺的方法。
    1. 須在產前班向孕婦面授母乳餵哺的資訊,內容不可涉及任何商業訊息。
    2. 須在產前門診時,向孕婦及其家人講授母乳餵哺知識,解釋餵哺嬰兒的各種選擇和查明她過往餵哺母乳的經驗。討論內容須記錄備存。
    3. 有關餵哺嬰幼兒的資訊必須包括母乳餵哺的好處和重要性、母嬰肌膚接觸、按反應 餵食、餵哺姿勢及有效吸吮、母嬰同室和首六個月全以母乳餵哺等內容。
    4. 須向孕婦解釋為嬰兒在首六個月內餵哺非母乳的補充飲食的風險。
    5. 所提供的資訊還要包括教導媽媽和嬰兒有關建立牢穩和親密關係的重要性和方 法。
    6. 轉介曾有不理想的母乳餵哺經驗或乳房有問題的孕婦予母乳餵哺顧問。
    7. 產前講座須介紹支援『母親友善』分娩的程序和措施。
  4. 醫院須協助母親在產後即時與嬰兒有持續的肌膚接觸,並儘快開始母乳餵哺。
    1. 醫院須向母親講解母嬰肌膚接觸的好處。
    2. 不論是選用那一種餵食模式,嬰兒在出生後應立即與母親有至少一小時無間斷的 肌膚接觸。肌膚接觸的時間最少要讓母親完成第一次餵哺或按母親的意願延長。
    3. 母嬰若因為醫療程序需要延遲或中斷兩者的肌膚接觸,在情況再允許時,便應盡快 安排恢復接觸。
    4. 在剖腹生產後,當母嬰情況趨於穩定,母親恢復認知,便該安排母嬰倆相處在一起。
    5. 輔導母親在產後開始母乳餵哺,教懂她識別嬰兒的覓食訊號和反應。
    6. 為母嬰兩人提供的護理須要同樣細心周全。
    7. 鼓勵母親在情況允許下盡量與入住新生兒科病房的嬰兒有肌膚相貼的接觸。
  5. 支持母親餵哺母乳技巧、保持泌乳及處理常見問題。
    1. 將在產後6小時內教導母親進行母乳餵哺,並在住院期間提供母乳餵哺協助。助產士和護士將評估和記錄餵哺情況。
    2. 向所有哺乳的母親教授正確的餵哺姿勢和嬰兒含吮方法。
    3. 為有常見問題的母親提供協助,將有需要的母親轉介給母乳餵哺顧問。
    4. 教母親如何評估嬰兒吃到足夠的母乳。
    5. 所有母親在出院前,教懂她們促進母乳分泌、徒手擠奶的方法和適用的時間。
    6. 若母親在分娩後要與嬰兒分離,須協助她們在分娩後盡早擠奶(最好在分娩後1-2小時內進行),每天最少8次。
    7. 教導母親正確清潔擠奶用具及儲存和運送母乳的方法。
    8. 為住在新生兒科病房的嬰兒供擠出的母乳。
  6. 除非有醫療需要,初生嬰兒只應以母乳餵哺,不可餵哺其他食物或飲料。
    1. 除非有醫生,護士或助產士明確和記錄清楚的醫療指引,不可給餵哺母乳的嬰兒餵 哺清水或配方奶粉。
    2. 醫護人員在考慮給嬰兒補充食物前,必須先評估嬰兒的健康和哺乳情況,和將決定 告知家長。
    3. 若嬰兒不能直接吮哺母乳或需要額外的食物補充,首選的補充該是從其母親擠出的 母乳。
    4. 如果母親無法或不想直接餵哺,可用杯、匙、或餵食管等其他方法盡量以母乳餵哺 嬰兒。
    5. 向要求給嬰兒加添配方奶粉的家長詳細解釋母乳餵哺對母嬰的好處和不以母乳餵 哺的害處。討論的內容和決定餵哺配方奶粉的理據須在母親的病歷上詳細記錄。
  7. 實踐『母嬰同室』,讓母親與嬰兒二十四小時共聚。
    1. 不論是選用何種出生或餵食模式,「母嬰同室」的措施均適用於所有的新生嬰兒。
    2. 必須有合理和書面確認的理由才可將嬰兒帶離母親。
    3. 嬰兒因為醫療程序需要離開母親的時間不該超過一小時。若超過這個時限便該邀請 母親陪伴嬰兒同往。
    4. 醫護人員須向不願留孩子在身旁的母親清楚解釋母嬰同室的政策和母嬰分隔的潛 在問題。
  8. 醫院鼓勵母親按嬰兒的反應餵哺。
    1. 教導母親認識及回應嬰兒因覓食、親密和安撫需要而發出的提示和反應。
    2. 母乳餵哺健康足月的嬰兒的次數和時間是沒有任何限定的。
    3. 要教懂母親用肌膚接觸或輕柔的觸撫來弄醒睏睡的嬰兒。
    4. 教導母親按自己的需要進行母乳餵哺,如脹奶或享受與嬰兒在一起的時光。
  9. 輔導母親有關奶瓶、人造或安撫奶嘴的使用及風險。
    1. 不為母乳餵哺的嬰兒提供人造或安撫式奶嘴。
    2. 該用杯、匙、或哺乳輔助器等餵食工具餵食擠出的母乳或補充飲料。
    3. 須向選擇使用奶嘴的家長解釋此舉對母乳餵哺的不良影響,並包括衛生、口腔發育和識別覓食反應的風險。並將討論內容記錄存檔。
  10. 院方提供出院支持,並轉介母親及其嬰兒在社區中獲得持續的支持和護理。
    1. 院方會設立熱線和以電話跟進,支援出院後的母親。
    2. 轉介有母乳餵哺問題的母親到母乳餵哺診所跟進。
    3. 與母嬰健康院和有關的互助組織緊密合作支援母乳餵哺。
    4. 敦促所有母親在出院後2-4天內到母嬰健康院或兒科診所覆診。
    5. 向母親提供詳細資訊,確保她出院後可獲得餵哺母乳/餵食嬰兒的有效支援。
  11. 院方會全力支援在知情下選擇不餵哺母乳的婦女。
    1. 院方會跟決定不餵哺母乳,或因為情況不能全以母乳餵哺的母親討論餵哺嬰兒的其 他選擇,使其了解不母乳餵哺的風險、所需要的金錢負擔以及社會文化認受的各種 考慮。
    2. 個別教導母親正確沖調配方奶粉的方法,並要她們示範實踐以確保學有所得。
    3. 教導母親按嬰兒的反應安全餵食,使她們和嬰兒能建立牢穩和親密的關係。
  12. 院方執行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和「世界衛生大會」隨後的 相關決議。
    1. 院方不會接受任何免費或低於市價的母乳代用品。所有母乳代用品(包括奶瓶和奶 嘴)須按照醫院管理局的政策採購。
    2. 在醫院內不可向孕婦或母親推銷、展示或分發母乳代用品、奶瓶、奶嘴、安撫奶嘴 等。
    3. 院員工不可接受生產商或經銷商提供的任何免費贈品、非科學文獻、物料或儀器。 亦不可接受任何在職教育或活動的金錢或物質贊助。
    4. 院方不會向孕婦、產婦和其家屬派發任何與母乳代用品、奶瓶、奶嘴、安撫奶嘴等 有關的營銷產品、樣品、禮品包或優惠券。
    5. 所有有關餵哺嬰幼兒的印刷品均不可刊有任何營銷的信息。
  13. 院方支持實踐『母親友善』的分娩程序和措施。
    1. 在孕婦產前檢查時須和她討論和設定分娩計劃。
    2. 醫護人員須在孕婦入院分娩時評估如何執行預設的分娩計劃,考慮的因素應包括陪 產者、分娩體位、鎮痛方法、產婦或夫婦兩人的特別需要等。
    3. 鼓勵產婦選擇陪產者。
    4. 在分娩過程中,可以為低風險的產婦提供飲品和清淡的食物。
    5. 若果分娩情況不適宜飲食,可以提供小口的水或冰塊。
    6. 鼓勵孕婦使用非藥物的鎮痛方法,並提供有關的服務。
    7. 除非有特殊的情況,應鼓勵產婦在分娩過程中有適當的走動,並採用其自選的分娩 體位。
    8. 除非有明確的醫療指示,不可使用任何入侵性的醫療程序。在使用入侵性程序前, 必須先向產婦或家長二人清楚解釋該決定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14. 醫院秉行母乳餵哺友善的方針,支持母親在她們選擇的地方餵哺嬰兒。
    1. 醫院尊重並支持母親自由選擇餵哺母乳的場所及時間。
    2. 醫院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提供可足夠保障私隱的母乳餵哺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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