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 院 手 續

病 人 請 往 醫 院 入 院 登 記 處 辦 理 有 關 入 院 手 續 , 並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入 院 者 證 明 文 件
本 港 居 民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本 港 居 民 《 十 一 歲 以 下 》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父 或 母 之 身 份 證
非 本 港 居 民 而 配 偶 是 本 港 居 民 配 偶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結 婚 證 明 書
本 人 有 效 之 通 行 證
非 本 港 出 生 《 十 一 歲 以 下 》
而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 列 明 父 或 母 之 姓 名 》
父 或 母 之 身 份 證
醫 管 局 職 員 或 其 家 屬
退 休 醫 管 局 職 員 或 其 家 屬
香 港 身 份 證
公 務 員 或 其 家 屬
退 休 公 務 員 或 其 家 屬
經 修 訂 G.F. 181
經 修 訂 T.R.Y. 447
香 港 身 份 證
領 取 公 共 援 助 者 有 效 醫 療 費 用 豁 免 證 明 書
香 港 身 份 證
住 院 需 知
  • 住 院 其 間 , 病 人 請 勿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如 首 飾 、 大 量 金 錢 等 。
  • 為 確 保 病 人 安 全 , 病 人 入 院 後 請 勿 擅 自 離 開 病 房 。 如 需 外 出 , 請 與 病 房 護 士 或 職 員 聯 絡 。 否 則 , 一 切 後 果 由 病 人 自 負 。
  • 如 欲 了 解 病 情 , 病 人 直 系 親 屬 可 透 過 病 房 當 值 護 士 約 見 醫 生
  • 無 線 電 話 可 能 影 響 醫 療 器 材 的 運 作 , 在 病 房 及 指 定 範 圍 內 請 關 上 無 線 電 話 。
  • 醫 院 範 圍 內 , 嚴 禁 吸 煙 。
  • 為 免 影 響 留 醫 人 士 , 病 房 範 圍 內 請 勿 攝 影 。
  • 病 人 或 其 家 屬 切 勿 將 賞 金 或 禮 物 餽 贈 醫 院 員 工 。 如 遇 員 工 因 執 行 職 責 時 , 要 求 索 取 金 錢 或 禮 物 , 應 立 即 向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或 行 政 事 務 經 理 或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
  • 醫 院 的 探 病 時 間 各 有 不 同 , 詳 情 請 向 醫 院 職 員 詢 間 。 請 勿 攜 帶 十 二 歲 以 下 小 童 進 入 病 房 。
出 院 須 知
  • 轉 院 手 續
  • 醫 院 管 理 局 是 透 過 醫 院 聯 網 向 病 人 提 供 服 務 。 醫 生 會 視 乎 病 情 進 展 , 安 排 病 人 轉 往 復 康 醫 院 繼 續 治 療 。

  • 出 院 手 續
  • 病 人 請 與 病 房 文 員 或 當 值 護 士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

    如 病 人 經 濟 有 困 難 , 可 與 病 房 護 士 或 醫 院 社 工 聯 絡 , 以 作 安 排 。

意 見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能 助 我 們 不 斷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 如 病 者 或 其 家 屬 對 醫 院 服 務 有 任 何 意 見 , 請 向 病 人 聯 絡 主 任 、 病 房 經 理 或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聯 絡 。

醫 療 收 費
醫 療 服 務 收 費 表
病 人 聯 絡 主 任
為 了 達 到 我 們 提 供 高 質 素 服 務 的 宗 旨 , 本 院 病 人 聯 絡 主 任 專 責 處 理 病 人 的 投 訴 和 意 見 , 如 閣 下 對 本 院 的 服 務 有 任 何 意 見 , 請 到 本 院 主 座 大 樓 地 下 / 康 復 大 樓 地 下 詢 問 處 查 詢 及 安 排 向 病 人 聯 絡 主 任 反 映 , 或 將 意 見 投 遞 於 主 座 大 樓 地 下 / 康 復 大 樓 地 下 的 意 見 箱 內 。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一 時

下 午 二 時 至 五 時

 

你 的 寶 貴 意 見 , 有 助 我 們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