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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立 評 審 員 系 統   有 效 推 行 醫 院 認 證      
         
 

候 選 本 地 評 審 員 需 要 在 本 地 及 海 外 接 受 訓 練 , 並 且 通 過 考 核 , 才 能 有 機 會 獲 委 任 為 「 澳 洲 醫 療 服 務 標 準 委 員 會 ( 香 港 ) 評 審 員 」 。

     
         
 

大 家 都 知 道 , 醫 管 局 已 委 託 澳 洲 醫 療 評 審 機 構 Australian Council on Healthcare Standards (ACHS) 推 行 醫 院 認 證 先 導 計 劃 。 認 證 是 複 雜 的 過 程 , 要 全 面 且 有 系 統 地 評 估 醫 院 的 運 作 , 醫 管 局 需 要 建 立 一 套 切 合 香 港 需 要 的 評 審 員 制 度 。 所 以 我 們 今 次 特 別 為 大 家 介 紹 此 制 度 的 核 心 組 成 部 分 ─ 香 港 評 審 員 核 心 管 理 小 組 (Management Core Group) 及 本 地 評 審 員 。

香 港 評 審 員 核 心 管 理 小 組

由 政 府 成 立 的 醫 院 認 證 策 導 委 員 會 一 直 與 ACHS 緊 密 合 作 , 為 了 加 強 雙 方 在 制 定 本 地 評 審 員 制 度 時 的 合 作 與 溝 通 , 委 員 會 特 別 成 立 了 香 港 評 審 員 核 心 管 理 小 組 , 成 員 包 括 生 署 、 醫 管 局 、 香 港 私 家 醫 院 聯 會 和 ACHS 的 代 表 。

 
本 地 評 審 員

為 令 醫 院 認 證 的 過 程 更 加 公 正 、 透 明 及 獨 立 , 本 地 評 審 員 需 來 自 公 、 私 營 界 別 熟 悉 醫 院 運 作 的 醫 療 管 理 或 臨 床 專 業 人 士 。 由 生 署 、 醫 管 局 、 香 港 私 家 醫 院 聯 會 及 ACHS 代 表 組 成 的 遴 選 小 組 本 年 6 月 進 行 了 甄 選 , 依 據 ACHS 的 甄 選 準 則 , 揀 選 了 首 批 40 位 候 選 人 接 受 評 審 員 培 訓 。

 
評 審 員 培 訓 及 任 命
首 20 位 候 選 人 參 加 了 今 年 7 月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評 審 員 工 作 坊 , 經 評 估 合 適 的 學 員 將 分 批 到 澳 洲 或 香 港 醫 院 進 行 評 審 實 習 。 ACHS 將 按 各 候 選 評 審 員 的 表 現 , 向 香 港 評 審 員 核 心 管 理 小 組 建 議 委 任 他 們 為 「 澳 洲 醫 療 服 務 標 準 委 員 會 ( 香 港 ) 評 審 員 」 (ACHS (Hong Kong) Surveyors) , 首 次 任 期 為 兩 年 。 並 計 劃 於 明 年 3 月 舉 行 儀 式 正 式 委 任 首 批 本 地 評 審 員 。 根 據 評 審 員 的 表 現 及 對 認 證 評 審 和 持 續 進 修 及 發 展 的 承 擔 , 評 審 員 可 再 獲 委 任 , 為 期 四 年 。

 
參 與 醫 院 認 證 先 導 計 劃
候 選 本 地 評 審 員 將 有 機 會 於 今 年 11 月 30 日 至 12 月 11 日 , 聯 同 ACHS 的 評 審 員 , 到 參 與 先 導 計 劃 的 五 間 醫 院 協 助 進 行 初 步 評 審 , 旨 在 找 出 醫 院 已 做 得 好 的 地 方 , 以 及 提 出 需 要 改 善 的 建 議 , 讓 醫 院 可 以 為 將 於 2010-11 年 度 進 行 的 認 證 評 審 作 好 準 備 。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計 劃 的 資 料 , 可 以 登 入 醫 管 局 內 聯 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