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家 可 能 已 經 從 傳 媒 報 道 知 悉 , 局 方 現 正 檢 討 醫 管 局 的 職 員 紀 律 機 制 ( 特 別 是 與 醫 療 事 故 有 關 的 ) 政 策 和 程 序 。 現 在 就 讓 我 解 釋 為 什 麼 這 樣 做 , 以 及 我 們 如 何 進 行 這 個 檢 討 。
醫 管 局 推 行 公 開 呈 報 政 策 , 希 望 從 錯 誤 中 學 習 及 汲 取 教 訓 。 檢 討 職 員 紀 律 機 制 的 首 個 目 的 , 是 支 持 同 事 奉 行 這 個 政 策 。 我 們 尤 其 希 望 透 過 改 善 機 制 , 進 一 步 加 強 病 人 安 全 。 一 家 醫 院 犯 了 某 個 錯 誤 , 其 他 醫 院 也 有 再 犯 的 可 能 。 要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 最 佳 的 方 法 是 呈 報 事 故 , 讓 醫 院 分 析 成 因 , 在 制 度 上 盡 快 作 出 改 善 ( 即 進 行 「 根 本 成 因 分 析 」 ) 。
當 然 ,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必 須 要 跟 職 員 紀 律 機 制 的 目 標 方 向 一 致 , 而 非 只 處 罰 主 動 呈 報 過 錯 或 事 故 的 同 事 。
假 如 事 故 顯 示 有 人 故 意 疏 忽 , 並 嚴 重 傷 害 到 病 人 , 他 必 須 要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 局 方 亦 須 採 取 相 應 的 嚴 厲 處 分 。 但 是 根 據 我 的 經 驗 , 這 些 情 況 非 常 罕 有 。 前 線 同 事 大 多 因 工 作 太 繁 忙 , 或 因 制 度 十 分 複 雜 導 致 壓 力 而 犯 上 「 不 自 覺 」 或 「 大 意 」 的 錯 誤 。
其 二 , 除 醫 療 事 故 外 , 我 們 有 時 亦 會 因 為 其 他 原 因 , 需 要 勸 告 同 事 或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 例 如 工 作 表 現 、 行 為 或 出 勤 率 欠 佳 等 。
員 工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會 被 處 分 , 現 時 醫 管 局 政 策 的 有 關 部 分 並 沒 有 明 確 界 定 。 例 如 , 單 是 「 過 失 」 便 有 三 種 , 即 「 輕 微 過 失 」 、 「 工 作 表 現 欠 佳 」 和 「 嚴 重 行 為 不 檢 」 ; 至 於 三 者 如 何 界 定 , 目 前 尚 未 有 清 楚 的 定 義 。 再 者 , 這 三 種 過 失 關 乎 員 工 的 行 為 和 品 行 ( 例 如 : 未 經 批 准 而 缺 勤 ) , 多 於 有 否 為 病 人 提 供 安 全 的 醫 療 服 務 。 定 義 欠 清 晰 , 就 難 以 為 何 謂 適 當 的 紀 律 處 分 作 出 指 引 。 另 一 方 面 , 員 工 亦 不 容 易 弄 清 楚 什 麼 行 為 會 帶 來 什 麼 後 果 。
其 三 , 我 們 在 衡 量 是 否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時 , 還 需 考 慮 酌 情 處 理 的 因 素 。 很 多 時 , 醫 療 事 故 並 不 單 單 出 於 人 為 錯 誤 , 制 度 本 身 可 能 亦 有 不 妥 善 的 地 方 。 諸 如 藥 物 標 籤 混 亂 、 培 訓 不 足 、 工 作 太 繁 重 , 以 及 病 人 移 交 系 統 混 淆 不 清 等 , 都 有 可 能 導 致 事 故 發 生 。
將 來 處 理 每 一 宗 嚴 重 醫 療 事 故 時 , 新 的 職 員 紀 律 機 制 必 須 同 時 衡 量 制 度 不 足 和 個 人 行 為 等 失 誤 因 素 。
醫 療 事 故 涉 及 人 為 錯 誤 時 , 調 查 時 還 需 考 慮 很 多 其 他 因 素 。 例 如 : 病 人 受 到 嚴 重 傷 害 , 是 否 純 屬 人 為 錯 誤 所 致 ? 事 故 雖 屬 不 幸 , 惟 其 是 否 由 預 期 的 併 發 症 引 起 ? 有 關 醫 護 人 員 的 表 現 , 是 否 與 同 一 專 業 、 同 等 職 級 的 其 他 醫 護 人 員 一 致 ?
最 後 , 我 們 現 時 的 紀 律 處 分 機 制 欠 缺 統 一 性 。 醫 療 事 故 性 質 各 異 、 成 因 不 同 , 我 們 當 然 不 可 能 對 每 個 不 同 的 複 雜 情 況 套 用 同 一 「 公 式 」 處 理 , 但 機 構 仍 應 有 一 定 的 公 正 及 一 致 性 。 今 後 , 部 分 嚴 重 醫 療 事 故 ( 例 如 導 致 病 人 死 亡 或 嚴 重 受 創 , 以 及 涉 及 人 為 錯 誤 ) , 儘 管 數 目 甚 少 , 會 交 由 醫 管 局 中 央 委 員 會 處 理 , 其 餘 則 由 聯 網 和 醫 院 依 公 正 、 統 一 的 程 序 自 行 處 理 。
有 些 同 事 參 加 工 作 坊 , 表 達 了 他 們 意 見 。 我 們 現 正 草 擬 新 的 政 策 , 並 會 透 過 現 行 的 員 工 諮 詢 架 構 , 再 公 開 諮 詢 同 事 的 意 見 。 我 們 還 會 將 草 擬 的 新 政 策 上 載 內 聯 網 , 讓 全 體 同 事 都 可 以 就 新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 諮 詢 工 作 預 期 將 於 年 底 展 開 。
我 衷 心 希 望 , 新 機 制 能 夠 確 立 一 個 更 統 一 及 更 公 正 的 職 員 紀 律 制 度 , 為 主 動 呈 報 、 持 續 學 習 的 前 線 同 事 提 供 更 大 的 保 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