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護幼苗
兒童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及早介入虐兒個案能有效避免悲劇發生。《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於今年1月20日起實施,條例規定25類指明專業人員在工作中,如有合理懷疑18歲以下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面對實際風險,須盡快舉報。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科顧問醫生李國彪(見圖)表示,醫療衞生界18種專業人員包括醫生、護士、專職醫療和臨床心理學家等。醫院管理局資訊科技及醫療信息部在臨床醫療管理系統(CMS)設立虐兒個案紀錄電子平台,內有個案的舉報狀況,促進內部溝通及以免重覆舉報。平台亦會連結到社會福利署(社署)的電子輔助系統,系統附設決策流程圖以供參考。
如兒童處於即時危險或有緊急醫療需要,應以兒童安全及臨床處置為先,並按醫院既定保護兒童/升級通報機制即時跟進,如在有需要時致電通知警方,同時依法履行強制舉報要求。
若不肯定個案是否達到強制舉報門檻,同事可參考社署電子輔助系統的決策流程圖及輔助分析框架。李醫生解釋:「虐兒可大致分為身體虐待、心理虐待、性侵犯和疏忽照顧,有各自的決策流程圖,疏忽照顧再分為四類。因此,共有七個決策流程圖並附有個案情境和解釋,同事可根據病童的最嚴重或最主要情況選取相應的決策流程圖。」一旦結果顯示須強制舉報,同事毋須再進行餘下的流程圖,而是直接在舉報平台,根據指示作書面報告。如參考流程圖後仍有疑問,可循適當臨床/保護兒童支援渠道徵詢意見;惟如已達法定門檻,應避免因諮詢而延誤舉報。
如兒童處於即時危險或有緊急醫療需要,應以兒童安全及臨床處置為先,並按醫院既定保護兒童/升級通報機制即時跟進,如在有需要時致電通知警方,同時依法履行強制舉報要求。
1. 從可疑身體表徵入手
同事較少直接從兒童或陪同人士口中得悉虐兒,反之通常由不尋常的身體表徵引發懷疑,李醫生建議留意這類帶有警示的身體表徵:「一歲以下幼兒仍未學懂走路,理應較少機會撞瘀;不同部位出現新舊瘀痕;可能由藤條、皮帶或間尺造成的形態傷痕;由香煙造成的灼傷,或出現手套或襪子形狀的對稱燙傷;瘀痕出現在較多脂肪的地方,如肚和臉頰等。上述表徵可屬警號,需作進一步評估並考慮虐兒的可能。」2. 向照顧者了解原因
身體出現傷痕未必一定由虐兒所致,李醫生建議同事與照顧者溝通以了解受傷原因。「如照顧者未能合理解釋病童受傷原因,或解釋沒有說服力、前後矛盾或與傷勢不符,例如向前仆倒卻背後受傷,同事就要提高警覺。」倘無法取得病史,他建議同事和主診醫生溝通。同事亦應按既定程序作臨床紀錄,如傷勢、照顧者解釋和兒童陳述,並按需要作保護兒童相關轉介與升級處理。3. 決策流程圖助判斷分析
若不肯定個案是否達到強制舉報門檻,同事可參考社署電子輔助系統的決策流程圖及輔助分析框架。李醫生解釋:「虐兒可大致分為身體虐待、心理虐待、性侵犯和疏忽照顧,有各自的決策流程圖,疏忽照顧再分為四類。因此,共有七個決策流程圖並附有個案情境和解釋,同事可根據病童的最嚴重或最主要情況選取相應的決策流程圖。」一旦結果顯示須強制舉報,同事毋須再進行餘下的流程圖,而是直接在舉報平台,根據指示作書面報告。如參考流程圖後仍有疑問,可循適當臨床/保護兒童支援渠道徵詢意見;惟如已達法定門檻,應避免因諮詢而延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