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健康專欄《保健至專》- 精神病患者法律保障

「他在我家食水中下毒,我只是出於自反擊。」、「有聲音叫我做的!」、「我只是跟魔鬼的命令做。」在小欖精神治療中心行醫的短短半年,筆者曾聽過不少以上說話,也得悉不少精神病患者在病發時犯案。其實究竟法律有沒有照顧這些病人?法醫精神科醫生又擔當甚麼角色?

香港法例除賦予醫生履行治療的權力,也有保護病者的權益。就以第一百三十六章《精神健康條例》第四十五條為例,法院或裁判官有權對被定罪精神紊亂的犯人作出入院令,讓他們得到合適治療。

維護病人權益
筆者曾遇過一位被控傷人的思覺失調年輕患者,因沒依時吃藥和覆診,再加上生活壓力,令其失控病發,於幻聽和妄想的影響下,打傷了受害人。事發時他精神紊亂情況嚴重,最後裁判官作出入院令。他接受數月的治療後,病情已受控。如當初他被判予普通刑責,反會延誤治療使病情加劇,犯案根源亦未能消除而可能再犯。

法律精神除維持公平公正,亦尊重和照顧不同人需要。在法網內法醫精神科醫生的角色很重要,除保障精神病患者權益外,還會協助辨識欲以「病」為理由逃避法律責任的犯人。

青山醫院精神健康學院 精神科醫生鄧潁棋

(轉載自星島日報 | 保健至專 2016-09-26)